監察體制改革看進展之一 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發布日期:2019-03-04 瀏覽次數:10834 發布人:集團紀委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影響深遠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舉措。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國家監委和省市縣三級監委已經組建完成,與紀委實現合署辦公,一體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國家監察體系總體框架已經建立,改革形成的制度優勢正在逐步轉化為治理效能。
全面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方向,也是必須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則。一年多來,黨中央堅持頂層設計和試點探索相結合,舉旗定向、領導堅強有力;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堅決貫徹落實,把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到改革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又通過深化改革,使黨對反腐敗工作從“結果領導”轉變為“全過程領導”,確保反腐敗斗爭的領導權牢牢掌握在黨的手中。
——構建了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旗幟鮮明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將黨的主張變為國家意志,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機制通過法律固定下來。憲法明確規定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監察法第二條就開宗明義:“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3月23日,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平安里西大街41號的中央紀委機關大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正式揭牌,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至此,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機構全部組建完成,全國31個省級、340個市級、2849個縣級監察委員會共劃轉編制6.1萬個,實際轉隸干部4.5萬人。
各級紀委監委已經全部實現合署辦公,共同設立內設機構,統籌人員調配使用,忠實履行黨章和憲法賦予的職責,對黨中央或地方黨委全面負責。這既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具體形式,也成為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鮮明標志。
地方黨委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黨委書記定期主持分析反腐敗形勢,對日常監督、采取留置措施、作出處置決定等審核把關,確保黨對紀檢監察關鍵環節、重大問題的監督。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從組織形式、職能定位、決策程序上具體體現出來,實現了全過程領導,各級黨委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進一步強化,黨領導的反腐敗工作體系更加科學完備。
各級紀委監委堅守政治機關定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自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事項、重要工作及時向黨委請示報告,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2019年初,各級紀委監委在召開全會前,都向同級黨委報告了工作。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始終是紀檢監察機關最重要、最根本的使命和責任。
——整合了分散的反腐敗力量,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中國特色的反腐敗工作機構,把原來的行政監察部門、預防腐敗機構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工作力量整合起來,切實解決過去反腐敗力量分散、職能交叉重疊的問題,把反腐敗資源集中起來,增強反腐敗合力、效力。
這是一次質的飛躍。機構設置、人員轉隸、工作銜接只是“表”,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建立起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機構才是“里”。改變反腐敗九龍治水的局面,把拳頭攥起來,將監察對象擴展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確保對公權力的監督無盲區、無死角。合署辦公后的紀委監委,一套人馬、雙重職責,既是執紀機關、履行黨章賦予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又是執法機關、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貴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長王曉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018年4月1日,王曉光落馬的消息一經發布,立即引發輿論關注。從“組織審查”到“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措辭之變折射出從中央紀委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職能轉變,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改革以前,黨紀只能處分中共黨員,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黨員的村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相當一部分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屬于無人管、不便管的對象。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在法律層面實現了監察全覆蓋,填補了黨規黨紀和原行政監察法之間的空白。北京監察對象數量從改革前的21萬人增加到99.7萬人;天津監察對象數量從改革前的9萬人增加到60萬人左右……監察對象的“擴容”,正體現了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改革初衷。
2018年6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一設立、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進一步健全了國家監督體系,有力推動了對中央和國家機關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一年多來,各級紀委監委依法行使監察權,積極探索監察職能向國有企業、金融企業、高校和鄉鎮、村居延伸推進,與基層治理相結合,進一步落實了監督全覆蓋的要求。
——制度優勢不斷顯現,正在轉化為治理效能。
2018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足職責定位,參加調查督辦湖南洞庭湖違規違法建設矮圍背后的責任問題、腐敗問題、作風問題。湖南省紀委監委迅速開展調查并嚴肅問責。共有25個單位的62名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嚴肅問責,另有11人接受審查調查。監察機關與其他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做好重大案件中失職瀆職行為的調查、偵查工作,保證黨中央大政方針貫徹落實,這是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更好做到“兩個維護”的具體體現。
推動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是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又一生動體現。合署辦公不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就制定出臺《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收集審查基本要求與案件材料移送清單》等制度,對證據收集及審查標準提出總體要求;2018年6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試行)》出臺,要求委機關各部門把法律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貫穿于采取措施收集證據的各個環節、體現在各類文書格式上,確保所采取的措施和收集的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這只是一個縮影。一年多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主動適應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新模式,起草制定《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30余項法規制度,完善信訪舉報、線索處置、立案、留置、案件審理等方面制度規范,確保各項工作在規范化、法治化軌道上運行。
深化標本兼治,鞏固擴大反腐敗斗爭成果,同樣是制度優勢不斷顯現的生動體現。2018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發揮新體制的治理效能,收攏五指,重拳出擊,加大查處力度,共對52.6萬名黨員作出黨紀處分,對13.5萬名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艾文禮、王鐵等中管干部主動投案,黨的十九大以來共有5000余名黨員干部主動投案,不敢腐的震懾充分彰顯,標本兼治綜合效應更加凸顯。
一年多來,從強化日常管理監督、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到強化紀檢監察機關自我監督,再到推動監察權向基層延伸拓展,使公職人員受到嚴密監督,讓群眾感到紀檢監察就在身邊……監察體制改革的制度優勢不斷顯現、治理效能不斷提升。
不忘改革初心,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黨在這方面的領導,既包括各級黨委對管轄范圍內反腐敗工作的直接領導,履行好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又包括上級紀委監委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和監督,把雙重領導體制和“兩個為主”要求落細落實。在新起點上,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不忘改革初心,堅定改革正確政治方向,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加強黨對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領導。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既是社會革命,又是自我革命,之所以能在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的情況下順利推進、取得重大階段性成果,根本在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各級黨委扛起責任擔當。改革永遠在路上,持續深化改革,必須確保改革始終在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扎實有序開展,這一點要旗幟鮮明、一以貫之、堅定不移。各級黨委要一如既往加強領導,黨委書記要繼續當好深化改革的“施工隊長”,帶領黨委一班人定期分析研判政治生態、聽取重大案情報告,做實黨對反腐敗工作的全過程領導。
——強化紀檢監察雙重領導體制。
在體制機制上,憲法規定的監委的領導體制與黨章規定的紀委雙重領導體制高度一致,為的就是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推進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證紀委監督權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要自覺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紀檢監察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紀檢監察機關始終在黨的領導下履職盡責、做好工作。要認真履行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切實加強對所轄地區和部門黨組織管黨治黨情況的監督檢查,用好問責利器,推動主體責任落地落實落細。
——發揮反腐敗協調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把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深化為“兩個為主”的要求,即“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在查辦案件和反映問題線索處置上,紀委監委要發揮縱向垂直領導作用。雙重領導體制和發揮反腐敗協調小組作用相互促進。反腐敗協調小組作為黨委反腐敗工作協調機構,要在黨委所管的紀檢、監察、政法、審計等部門之間發揮橫向協調統籌的職責,探索構建黨委統一領導,各部門協作配合的工作平臺,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移送機制、缺席審判協調機制、技術調查配合機制,不斷增強反腐敗工作合力。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