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關于加強和改進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發布日期:2009-06-20 瀏覽次數:8588 發布人:安徽省旅游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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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切實加強省屬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促進省屬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央、中央紀委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和改進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的反腐倡廉教育
1、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大力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學習貫徹,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教育和引導企業領導人員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筑牢廉潔從業的思想政治基礎。
2、深入開展廉潔從業教育。緊密聯系企業實際,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各項規定的學習教育,注重運用近年來發生在省屬企業的重大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進一步提高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從業意識和拒腐防變能力,切實做到清正廉潔。省屬企業主要領導人員每年至少上一次廉政黨課。
3、深入開展作風紀律教育。以踐行胡錦濤總書記倡導的“八個方面”良好風氣為重點加強作風教育,著力解決企業領導人員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強化遵章守紀為目標加強紀律教育,教育和引導企業領導人員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帶頭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
4、注重反腐倡廉教育實效。堅持把反腐倡廉理論作為企業領導班子學習的重要內容,并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企業領導人員培訓計劃,每年作出安排。堅持把開展反腐倡廉教育與推進企業廉政文化建設結合起來,改進教育方式,豐富教育內容,增強教育效果。
二、完善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體制和制度
5、完善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對現行的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作適當調整。對董事會、經理層成員(含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法律顧問等相當職務,下同)實行任(聘)期制,每屆任(聘)期3年。任(聘)期屆滿,考核合格方可連任。對新提名經理層成員實行任前公示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1年。認真執行省屬企業領導人員退休制度。
6、建立健全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省屬企業原則上要設立董事會。設董事會的企業,實行董事長、總經理分設。未設董事會的企業,實行黨委書記、總經理分設。規范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職責范圍,形成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相對獨立、權責明確,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機制。建立外部董事制度,防止“內部人”控制。監事會要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切實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要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企業重大事項要及時真實地向監事會通報,其中重大決策要在決策前進行通報。
7、加強省屬企業領導人員考核和考核結果的運用。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業績觀要求的省屬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機制。建立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定期考核與經營業績考核相結合的有效形式。對經營業績不好的企業領導人員,要及時進行調整。加大省屬企業領導人員交流力度。
8、規范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兼職、持股行為。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個人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及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股權,也不得在關聯企業、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投資(法律允許的證券投資、股權激勵除外)。省屬企業領導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兼任下屬企業或者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經批準兼職的,個人不得領取兼職薪酬。
9、建立健全省屬企業領導班子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企業董事會要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并嚴格執行。凡涉及企業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董事會、黨委會決定上述問題要實行票決制,絕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斷。
10、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企業領導人員雙重組織生活制度,黨員領導班子成員要主動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切實改進民主生活會的方式方法,加強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省屬企業黨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企業上級黨委(黨組)、紀委派人參加;民主生活會結束后,要向上級黨組織寫出書面報告;有關整改措施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接受監督。
三、建立健全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管約束機制
11、加強對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人員的監督。加強對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領導人員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情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選人用人情況、落實廉潔從業各項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企業領導人員要自覺接受黨內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出資人監督、企業內部監督、信訪監督和社會監督。要建立完善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重大事項報告、誡勉談話以及任前公示、任職和公務回避等制度。
12、強化對重要事項和關鍵環節權力行使的監督。加強對省屬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交易、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的監管。加強對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國有資本運營各個環節的監管。加大對國(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力度。加強對國有企業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和重要人事任免等實行集體決策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企業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人員的權力行為。
13、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實做好年度企業產權登記檢查和數據匯總工作。未納入省國資委監管的省屬企業國有資產,其年度運營及變動情況,應納入省國資委備案管理,以保證省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完整性。
14、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省屬企業總會計師由省國資委委任并兼任財務總監,依法履行財務管理和監督職責。進一步完善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范審計的時間、內容、程序、范圍、方法,實現審計工作經?;?、制度化。
15、充分發揮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職能作用。創新省屬企業紀檢監察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制定省屬企業下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統一管理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強化對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加強對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二、三級企業領導人員以及部門經理、廠(場)長、礦長等重要崗位人員的監督。
16、認真開展省屬企業巡視工作。省委巡視組重點負責對省屬重要骨干企業的巡視工作,省國資委黨委巡視組重點負責對其他省屬企業的巡視工作。切實抓好巡視成果的運用。
17、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考核檢查。建立符合企業實際、監督有效、充滿活力的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考核評價體系。每年對省屬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潔從業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并將考核檢查結果作為評價省屬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和依據。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建立健全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廉潔檔案。
18、支持和保證企業職工群眾監督。依法建立健全企業各級工會組織。以企業職代會為載體,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機制,保障職工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審議權和監督權。堅持和完善廠務公開制度,發揮企業內部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紙、專欄等作用,豐富公開內容,拓展公開渠道,提高經營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19、嚴肅查處企業領導人員違紀違法案件。重點查處企業領導人員以權謀私、濫用職權、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和隱匿、私分、轉移、賤賣國有資產的案件。國資監管部門既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查處企業領導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又要重視支持本系統紀檢監察機構充分履行案件檢查職能。
四、健全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監督管理的責任體系
20、建立省屬企業反腐倡廉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省國資委牽頭,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參加的省屬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省屬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潔從業情況,研究解決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監督管理中的重要問題。加強企業監事會、紀檢監察機構和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的整體性、協調性、系統性和有效性。
21、認真落實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責任制。把省屬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責任制的情況,作為考察省屬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內容,與企業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與建立健全經營業績考核體系結合起來,實行同步考核、同步檢查、同步落實,并與獎懲和使用掛鉤,確保落到實處。企業主要領導人員要履行好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切實加強對本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組織領導。
22、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省屬企業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發生違紀違法案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除追究當事人和分管領導責任外,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員的相應責任。對領導班子集體違規違紀違法、集體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的,既要追究領導集體的責任,又要追究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責任。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或發生重大案件的,要追究分管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責任。
各省轄市、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