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新時代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發布日期:2024-12-26 瀏覽次數:309 發布人:集團紀委
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監察法的決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負責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就監察法修改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介紹一下監察法修改的背景和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負責人: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于2018年3月20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監察法的實施,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高度,對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反腐敗斗爭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對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與時俱進地對監察法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監察法作為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反腐敗國家立法,是黨和國家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及時修改監察法,堅持和完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完善監察機關派駐制度,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增強監察全覆蓋的有效性,有利于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增強治理腐敗效能,提升黨的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更好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
二是鞏固拓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監察法實施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改革舉措不斷出臺,改革成效不斷顯現。修改監察法,及時把在黨中央領導下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積累的寶貴經驗制度化,將實踐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能夠為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長久法治動力,有利于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動制度創新的良性循環。
三是解決新形勢下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的現實需要。當前,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但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鏟除腐敗滋生土壤和條件的任務依然艱巨。修改監察法,根據反腐敗斗爭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授予監察權限,優化留置期限,為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
四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的有力保證。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監察法集組織法、程序法、實體法于一體,對保障各級監察機關正確行使職權,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監察實踐的不斷豐富發展,修改監察法,進一步完善監察程序、嚴格批準權限,健全監察機關內控機制,嚴格對監察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有利于指導各級監察機關加強規范化、專業化建設,健全自身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體系,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推動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推進新時代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記者:此次修改監察法,主要遵循哪些原則?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監察法修改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自覺在黨中央的領導下開展修法工作。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反映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為解決實踐問題提供法律依據。三是堅持系統觀念。與近年來新制定或者修改的紀檢黨內法規和監察法律法規相銜接,保證制度之間協調聯動。四是堅持科學修法。保持監察法總體穩定,根據黨中央部署和形勢發展要求作必要修改,保持基本監察制度頂層設計的連續性。
記者:請問監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此次修改監察法,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完善有關監察派駐的規定。規定國家監委派駐本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國家監委派駐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普通高等學校再派出;國家監委派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察機構,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再派出。
(二)授予監察機關必要的監察措施。根據反腐敗工作需要和監察工作特點,構建輕重結合、配套銜接的監察強制措施體系。一是增加強制到案措施。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強制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到案接受調查。解決監察實踐中存在的部分被調查人經通知不到案的問題,增強監察執法權威性。二是增加責令候查措施。解決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缺乏相應監督管理措施的問題,同時減少留置措施適用,彰顯監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監察對象和相關人員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三是增加管護措施。規定監察機關對自動投案或者交代有關問題的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進行管護,以保障辦案安全。
(三)完善監察程序。一是在現行留置期限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經國家監委批準或決定,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留置期限,省級以上監察機關發現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計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適應監察辦案實際,解決重大復雜案件留置期限緊張的問題。二是明確公安機關負責省級以下監察機關留置場所的看護勤務,對留置看護隊伍的管理作出原則規定。將實踐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開展留置場所的看護勤務工作提供明確、充分的法律依據。三是配套完善新增三項監察強制措施的時限、審批程序和工作要求,確保相關措施嚴格規范行使,并賦予有關人員申請變更監察強制措施的權利。四是規定審理程序和審理工作要求,突出審理對調查的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作用。
(四)充實反腐敗國際合作相關規定。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相銜接,充實完善國家監委反腐敗國際合作職責,進一步豐富追逃追贓法律手段。
(五)強化監察機關自身建設。一是增加特約監察員監督相關內容。二是增加規定監察人員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為防止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監察機關可以對其采取禁閉措施。三是結合新增監察強制措施、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的要求,相應完善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案的申訴制度和責任追究規定。
記者:此次修改監察法,為什么要增設監察“再派出”制度?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強化對權力監督的全覆蓋、有效性,確保權力不被濫用。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修改前的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派駐、派出制度,各級監委依法向黨的機關、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派駐、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有力推進了監察全覆蓋。但是,對于垂管系統而言,國家監委只能向其中央一級單位派駐監察機構。實踐中,垂管系統公職人員隊伍規模大,單位層級多,國家監委派駐機構的監察監督難以有效覆蓋全系統。本次修改監察法新增監察“再派出”制度,規定經國家監委批準,國家監委派駐垂管系統中央一級單位的監察機構可以向其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有利于實現監察權向下延伸,破解垂管系統監察監督的瓶頸問題,增強監察監督全覆蓋的有效性。
同時,中管企業雖不屬于機構編制意義上的垂管單位,但在監察權運用的全覆蓋方面存在與垂管單位相同的問題。對于教育部等中央單位所屬的高校和國資委下屬的委管企業,因不屬于國家監委的“本級”,也無法被授予監察權。相關企業、高校的監察對象人數多、地域分散,國家監委駐中管企業、國務院國資委、教育部等中央一級單位的派駐機構也難以實現有效監督。因此,修改監察法,將這些領域與垂管系統一并考慮,納入監察再派出的范疇。
記者:請問新修改的監察法在加強對監察權的監督制約,保障公民權利方面有哪些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負責人:此次修改監察法,將加強對監察權的監督制約,保障公民權利作為一個重點。具體來講,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強化監察執法工作規范化要求。在總則中將“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職責”寫入監察工作原則,進一步突出依法開展監察工作的總體要求,并貫通體現到修法內容的各個方面。在第五章監察程序中增加規定,“調查人員應當依法文明規范開展調查工作”,并明確了不得以暴力方式收集證據的要求,堅決杜絕暴力取證。二是強化公民權利保障。在監察工作原則中增寫“尊重和保障人權”,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修改為“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彰顯依法全面保障人權的鮮明立場。對監察機關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作出專門規定,進一步強化監察調查工作中對各類企業產權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障,避免或者減少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三是確保嚴格依法慎用監察強制措施。堅持授權與控權相結合,在依法授予必要的監察強制措施的同時,對新增監察強制措施適用情形予以列舉式規定,明確采取新增監察強制措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經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防止濫用;完善相關權益保障條款和刑期折抵規定,確保相關措施嚴格規范行使。嚴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長”和重新計算的適用條件、審批層級,切實防止實踐中泛化使用。同時,專門增加關于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以減少留置措施適用。四是加強對監察權的監督和約束。將近年來特約監察員工作的實踐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加強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外部監督。增加規定禁閉措施,鞏固深化全國紀檢監察干部隊伍教育整頓成果,體現對監察人員從嚴監督和約束。完善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案的申訴制度和責任追究規定,促進嚴格依法行使監察權。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瞿芃)